天津师大06年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硕士学位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授予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接受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1、申请人必须是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且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内做出成绩者。
2、申请人应向我校提交以下材料:
⑴、学士学位证书;
⑵、最后学历证明;
⑶、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⑷、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提供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3、我校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六条 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我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⑴、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
我校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并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标准进行考试。
⑵、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①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②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⑶、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参照第六条 第(二)款中1、2两项要求,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末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3、对申请人工作期间论文的认定。
申请人应提交与所申请学科、专业相关的对外已发表的论文或著作、译著、发明、发现等。
第七条 学位论文
1、论文申请
⑴、申请人在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一年内可向我校研究生处申请论文开题。
⑵、申请人经研究生处确认资格后,领取开题报告评审表,由所在学科举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
⑶、申请人需提供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书,其中至少有一位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⑷、我校将确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指导。
2、论文要求。
⑴、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应在半年以上。
⑵、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⑶、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